教学实习,海上实践。是本科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。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海上实习作业安全管理,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,国家海洋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章 海上实习作业船舶安全管理措施
二、海上作业租赁船舶应签订“租船协议书”,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,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,方可实施海上作业。
三、海上作业船舶应配备防火、救生、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;航前,应储备必要的食品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,以确保船舶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。
四、出航前,海上作业单位应根据实习任务要求,确定海上作业人数,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送“海上作业实施方案”。“海上作业实施方案”应包含工作计划、作业人员名单、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。海上作业期间,要确保岸船间、船舶问及船上指挥员和值班驾驶员间的通讯联络畅通,多船作业时,应设指挥船。
五、出航前,海上作业单位应对船舶、仪器设备、后勤供应、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,做好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、安装固定、检查调试等准备工作。作业中,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专管,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。
第二章 学生海上实习作业安全要求
一、海上实习作业在作业前,应对实习学生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、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,为操作实习学生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防护设备、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,熟悉海上有关安全制度,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。二、海上实习人员要严格遵守管理规定,在工作时,需身着安全救生防护设备(救生衣、安全帽等)要精力集中、听从指挥、坚守岗位,严格执行操作规程。防止仪器设备、样品与实验资料、数据、损坏、丢失等情况。
三、学生在海上甲板作业时应保证两人以上参加,严禁一人单独海上作业或船舶超员作业。
四、海上作业期间,甲板上应至少保证两名工作人员;作业人员不准在拉紧的缆索、锚链附近及起重物下停留,不准坐在船舷、栏杆、链索上。在高空或舷外作业时,要系好安全带;航行或风浪大时,无特殊情况,禁止进行高空及甲板作业。
五、海上定点作业期间,应督促船方白天悬挂作业标志,夜间开启锚泊灯,并加强值班,注意嘹望观察,按规定时间测船位,防止走锚、碰撞等事故发生。
六、船靠码头时,应检查舷梯、跳板等设施的安全性能,禁止从舷梯、跳板以外的地方上、下船;仪器设备和样品装卸船时,不准从船舷处递送,以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安全。
七、海上作业负责人要及时了解掌握作业海区气象和海况,在恶劣天气和海况差的情况下,禁止出海作业,正在海上作业的船舶要采取应急避险措施。
八、学生海上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,应立即向现场负责教师报告,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;遇紧急。隋况时,须听从船上指挥人员的命令,立即采取有效措施,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,保护好仪器设备、样品和资料。
九、海上作业工作应培养环境保护思想,增强 海上工作环境保护意识。需将工作、生活的废弃杂物集中收集,带回陆地。不得随意丢入海中。
规定目的:1、使学生树立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; 2、养成令行禁止、高度自觉习惯。
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学实验教学中心
二○○五年六月二十八日